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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珍珠项链货不对板获三倍赔偿 “双十一”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www.ijjnews.com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24-11-13 18:04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网购珍珠项链货不对板获三倍赔偿 “双十一”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眼下,“双十一”购物节正在火热进行中。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推出优惠券、满减、预售付定金等各类促销手段。有些人经历一番烧脑凑单操作后,买到了称心如意的商品,但也有不少人踩了坑,遭遇了网购纠纷。

  商家价格“先涨再降”算欺诈吗?消费者付完定金后悔了怎么办?商家虚假宣传、实物货不对板,该如何维权?

  网购珍珠项链货不对板 是发错货还是欺诈?

  如果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您会怎么办?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申请退货,也有些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收到货后却发现并非澳白珍珠。

  2023年8月,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中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

  然而收到货后,原告却发现商品所附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上面写的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原告当即提交退货申请,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但原告并未退货,而是将项链送检了。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原告认为收到的珍珠项链的光泽和她认为的澳白珍珠的光泽有差异,感觉存在欺诈,所以送到了专业的珠宝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的结果恰恰是此珍珠非澳白珍珠,而是Akoya珍珠。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乱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淘宝官方客服披露店铺信息的内容之后,向原告进行解释发错货了,是把Akoya珍珠误当作澳白珍珠发出了;第二,被告找了一些她现场的工人出具了证人证言,并且也当庭作证了,说是在包装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她主张的抗辩理由一发错货了,二是履行合同不当,存在履行瑕疵,而不是欺诈。

  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 判决三倍赔偿

  在案件审理中,是“发错货”还是“故意欺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商家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不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被告辩称的“发错货”,不仅仅表现为涉案商品本身“发错”,同时附带内容不明确的证书、漏发真科研证书,有违其对普通消费者作出的“专柜包装”承诺的认知,也未对“货”“证”不符作出合理解释。而且被告在已知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不及时核验并采取补救措施。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在原告第一时间反馈,也就是收到货之后,明确向被告告知收到的商品和所售的商品不相符之后,被告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核验,而在长达一个月之后,也就是原告要向法院起诉时,她才提出了发错货的理由。我们认为被告的店铺和被告在向原告销售珍珠的过程中,都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但是被告隐瞒真实情况,向原告销售了货不对板、证不相符的珍珠,所以本案我们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预售时付完定金后悔了 定金还能退还吗?

  刚才的案例只是网购纠纷的一种,在网购中遇到各类纠纷该如何处理,记者也采访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进行详细解读。

  近年来,“定金+尾款”的预售模式成为网购促销的惯常做法。如果消费者付完定金后悔了,或者错过了付尾款的时间,定金还能退还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己的原因,比如后悔了或者疏忽大意忘记支付尾款的情况下,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无权再要求返还定金,因为定金本身就是具有担保交易进行履行作用的。同样,如果在消费者支付了定金后,商家违约了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定金罚则。如果是因为平台的原因,比如系统故障导致了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支付尾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和商家与平台反映情况进行协商,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

  商家促销“先涨价再降价”是否涉嫌欺诈?

  不少消费者还发现,有些商品提前涨价后,在促销活动当天又降至原价,那么,商家价格“先涨再降”是否涉嫌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是要具体区分来进行看待的。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价格本就有一定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商家为了营造一个降价销售的假象,故意去编造商品的原价折扣等信息,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话,就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了。如果只是在一个市场交易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价格波动,商家没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构成价格欺诈。如果构成了欺诈的话,那么消费者是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商家促销时应明确标示商品原价

  其实,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这类促销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商家在进行促销的时候,应该明确标示出商品的原价。

  原价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或者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同时,商家还要明确标示出相应的折扣降价等信息,向消费者进行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7天无理由退换货 要注意哪些特殊情形?

  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很多网购消费者都知道的一个权利。但是,在使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对于网购的消费者而言,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是一个原则性的权利,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如说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有时限的商品,比如说期刊、杂志,以及交付之后就可以使用的电子数据类的商品,这是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还有一类是商品性质特殊且经消费者单独确认之后,可以排除7天无理由退换货权利的商品。

  如果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但是过了7天无理由退换期,还能退换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它的退换货是不受7天时间限制的,而是要根据商品具体的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些三包期限,或者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一些质保期限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一味追求所谓的低价促销,要理性消费,同时也要敢于维权。

标签:双十一
责任编辑:陈子汉 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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