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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新闻网3月4日讯 日前记者了解到,《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要求,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此外,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 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记者_施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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