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黑龙江保监局开出了3张罚单,共计21万元,其中正德人寿就领了2张。而两家公司被罚的原因也都是老生常谈,拖赔、回访违规、虚列中介业务等。
正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两度上榜 罚了又罚
正德人寿的两张罚单中黑龙江分公司上榜两次。2012年8月9日至8月20日,正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被开罚单,随后其申辩延误履行期限的过错不在己方,在受益人不提供受领保险金的银行账户及在法院的非法执行立案和非法执行。
黑龙江保监局认为受益人是否提供受领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是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在长达3个月时间里不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已构成违法。因此,对正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的申辩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5万元。
第二次上榜则是因为回访违规。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分红、投连、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取信函、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而正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在2012年1-6月期间,对涉及正德人寿鸡西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既未采用信函也未采取会见等方式进行回访。为此又被黑龙江保监局罚款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
正德人寿鸡西中心支公司:客户信息为内部资料 有错不应该被罚
2012年6月12日至7月26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正德人寿鸡西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客户信息资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正德人寿鸡西中心支公司对此提交申辩,其中一条认为客户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资料,不属于需要上报保险监管部门的资料,也不属于需要对外发布及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范围。
黑龙江保监局对此进行解释,申辩人理解是片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资料真实性的规定,并未强调只有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公布的资料才应该保证真实性。因此,对正德人寿鸡西中心支公司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
虚构业务套现系太平洋财险“传统”?
另一张罚单的主人太平洋财险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5万元,相关直接责任人闵兴、高扬给予警告,各罚款1万元。
而在今年11月份,太平洋财险广东两家公司就因通过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现,被广东保监局狠罚30万元。如今太平洋财险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重蹈覆辙,难道是太平洋财险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