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妻子起诉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系醉酒驾驶,他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苏女士则称,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苏女士败诉后,她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黄先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编辑: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