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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老板卷款跑路 消费者维权该找谁?
www.ijjnews.com     来源: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2 10:23      我来说两句
  

【案情简介】

消费者阳某于2022年3月23日在红星美凯龙商场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购买了型号为LC6719,品名为谷银橡的地板,并当场交付全款5054,签订了“加急”订单。6月份,经消费者阳某多次催促,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以法人变更未收到货款为由,不予认可该订单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阳某投诉到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经调查了解,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法人于2022年4月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由原法人郑坚变更为现法人谢贞良)。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现法人谢贞良与原法人郑坚在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经营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共同经营行为。在法人变更过程中,原法人郑坚未如实将该店的经营情况与谢贞良进行交接,且在收取消费者预收款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谢贞良称,自己是2022年4月1日才事实上接手管理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在此前未参与该店的管理经营也未收到消费者的货款,不应对该店2022年4月1日之前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消费者阳某按原订单内容重新在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下单,大自然木地板专营店承诺对原订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并承诺在2022年10月1日前退还阳某货款4000元(按八折兑现)。双方达成合意。

【案例评析】

此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可以凭缴款凭证或与商家签订的合同,要求商家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行为有法可依。《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消费者阳某的下单时间为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原法人与现法人共同经营期间,属合伙经营关系,现法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自然木地板专卖店在变更登记期间,不做好订单交接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经营行为,反映出商家法律意识薄弱、存在逃避责任等侥幸心理。该案中,经调解大自然木地板承认负有连带责任,消费者也作了一定的退步,最终双方达成由消费者重新下单订货安装,大自然木地板承诺于10月1日按之前订单前八折计算退还消费者4000元货款的共识,问题得以解决。但本案中,反映出企业经营者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仍有待提高。

标签:消费维权
责任编辑:陈子汉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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