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村民小组内农村土地承包地“三年一调整、五年一调整、十年一调整”如何确权?
答: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以前有的村民小组内农村土地承包地“三年一调整、五年一调整,十年一调整”的,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二轮承包时部分农民外出务工,没有分割承包地、现在回乡要求分配承包田,其他农户不同意怎么办?
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二轮土地延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如果该农户仍在农村,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然后对其承包地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村里没有留机动地,且多数村民不同意,就不能重新调整承包田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存在纠纷的如何认定?
答:1、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的,应以省国土部门定界为准;2、县与县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的,应以市国土部门定界为准;3、不同县(市、区)乡镇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的,应以市国土部门定界为准。4、同一个县(市、区)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的,应以县国土部门定界为准;5、村与村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地界址不清的,应以乡镇土地所定界为准。
四、村民私下转让承包地,怎么确权?
答:1、村民私下转让承包地的,只要没证据证明是存在买卖关系的,且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2、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只要有证据证实村民将承包地私下进行买卖,属违法行为,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五、村民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怎么确权?
答: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的或擅自将承包地卖给他人建房的,此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六、地籍、地貌不一致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对于地籍、地貌不一致的承包地,应以国土部门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准。
七、自留地能不能确权?
答:在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下,对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颁证;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根据相关规定,这次不进行确权登记。
八、户口不在本村(农转非)的村民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尊重其他人意愿,如果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否则,不予确权登记颁证。2、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土地确权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承包地,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九、农户全家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还存在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在本次确权登记前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分别以下两种种况予以处理:1、户口没有外迁的,二轮土地承包仍然有承包地,尊重本人意愿,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2、户口已经外迁的,原则上承包地要收回,不予以确权登记。
十、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入股、出租、转包、转让如何确权?
答:①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先达成协议,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②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③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注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十一、个别村民无原始承包合同,田地仍然在耕作,如何确权?
答:对于个别村民无原始承包合同,田地仍然在耕作,只要公示后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二、请问“飞地”如何确权?耕地在别村的地域内,由谁发放权证?
答:“飞地”属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1、村民与农、林场存在“飞地”权属纠纷,先解决纠纷,再确权。飞地在农、林场范围内,且已经变成农、林场的用场,权属已归农、林场所有,尽管农民还在种植,此种承包地不能确权给农民;2、村与村之间的飞地,以原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为依据进行确权,由原承包户所在地行政村作为发包方进行确权。
十三、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承包地互换,如何确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不同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户承包地互换,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以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四、农户抛荒变成林地,如何确权?
答:对于农户抛荒地变成林地,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五、农户因抛荒地等原因造成界址不清,难以航拍,如何测量?
答:农户因抛荒地等原因造成界址不清,难以程序航拍,要以人工测量面积为准,据实发证。对于抛荒地界址不清的,有确权需求,要先整理地貌,再按人工实测确权。也可以按比例法予以确权。
十六、原来二轮承包地面积小于此次确权的实测土地面积,如何确权?
答:对于原来二轮承包地面积小于此次确权的实测土地面积,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面积,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存在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以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十七、统一规划的土地成片整理或流转后成片整理,面积多出来,怎么办,怎么确权?
答: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难以确认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四至的,可以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多余的面积,确权给原区域内的承包户。
十八、对于“长辈已去世,兄弟之间要求分户”或“长辈健在,但兄弟之间已分户”的情形,如何确权?
答:对于“长辈已去世,兄弟之间要求分户”的,应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予以分户确权。对于“长辈健在,但兄弟之间已分户”的,要求兄弟之间签订承包地分割书面协议,发包方可以按照协议予以确权。
十九、承包地被原水渠冲毁,淤积后,被群众开垦成为新田地,如何确权?新的水渠冲毁部分承包地,如何确权?
答:承包地被水渠冲毁,淤积后,致使原来的水渠被群众开垦成为新田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不能确权。新的水渠冲毁部分农户承包地,能恢复原状进行耕作,可以确权;不能恢复原状耕作,根据实际田块予以确权,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个别二轮承包后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入股合作、流转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地界址不清的土地,应尊重群众意愿,经大多数农民协商同意,可以依据农户认可历史档案资料确定面积和四至、粗略图示到户,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对应有面积进行登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还可适用于个别经济比较发达、人均耕地很少、山区山垄田抛荒地或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确定的地方,但必须从严重掌握,并且必须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经农民协商一致报乡镇政府同意,县(市、区)政府审核,设区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对农户拾种其他农户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承包后,集体未作统一调整土地的,农户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拾种其他家庭承包土地,原承包户不论是否要求返还的,该农户都应返还并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已经变更登记的要注销,返还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农户对拾种者提高地力投入应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