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相关惠企政策

十一、附则

    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海洋经济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意见有关奖励扶持条款与本级现行有效的其他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多款政策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享受。同一项目多级获奖、认定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多级获奖、认定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2016年起,每年设立涉企海洋经济专项资金预算2000万元。

  (五)对于新建、购买远洋渔船或远洋渔船随公司转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先核准后建设。

  (六)对已享受本政策第一条第一、二款补助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10年内如迁离晋江或退出远洋渔业行业的,必须全额缴回财政补助资金,否则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晋江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过户的,不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参照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2〕25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现代海洋渔业扶持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晋政办〔2015〕177号)停止执行。

  (八)意见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