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一)积极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福建省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泉州市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打造海洋特色品牌。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海洋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海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构建现代海产品流通网络。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新建、整合提升的涉海专业市场,按其投资总额5%比例,奖励市场投资法人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3亿元、净利润超3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优先申报成为本级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