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相关惠企政策

七、加大海洋科技创新力度

    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一)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海洋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认定的涉海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二)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海洋产业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给予20-50万元资金支持。

  (三)加快构建海洋公共服务平台。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由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的或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涉海行业协会设立的海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奖励50万元。

  (四)引进和建设高水平涉海研发机构。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省政府确认的(闽政〔2011〕111号文)并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和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

  (五)加快引进优秀海洋产业人才。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符合《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的海洋产业人才,按《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87号),提供人才津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待遇;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符合《晋江市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评审标准(试行)》的海洋产业创业团队和项目,按《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83号),提供启动资金资助、工作场所租金补贴、成果转化资金等政策待遇;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符合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进培养有关规定的海洋核心人才、海洋骨干人才和海洋高技能人才,经泉州市认定后,按泉州市下达补助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每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