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相关惠企政策

六、推动海洋产业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一)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国家、省、泉州和本级的涉海工程、海洋产业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支持。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优先保障;新增项目用海指标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优先保障。

  (二)着力打造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

  适用范围及奖励: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规划建设若干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并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园区。符合本市海洋经济产业导向的入园项目,视同市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推荐申报省、泉州市重点项目,并享受园区专项政策支持。属重大或关键性产业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三)支持深沪渔港经济区加快发展。

  适用范围及奖励:2016-2018年,市级每年从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对渔港经济区规划编制、项目前期费用、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