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一)扩大滨海旅游业接待能力。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滨海沿线新投资建设体验性、互动性旅游项目的投资主体,按其投资总额5%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建设超5000万元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鼓励发展休闲渔业。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按“水乡渔村”要求建设并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水乡渔村”的,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海上垂钓基地,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加快海洋体育休闲产业开发和设施建设。
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挖掘和创办特色海洋体育休闲项目,提升全市海洋体育休闲意识,进一步推动海洋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