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相关惠企政策

三、附则

  制造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及本市新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凡污染物超标排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限制措施重点金融风险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条款说明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1号)和《加快互联网金融和跨境金融发展若干意见》(晋政文〔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