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相关惠企政策

一、加大现代海洋渔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解释。

  (一)扶持发展远洋渔业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于在晋江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且总部设在晋江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对于在晋江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且总部设在晋江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2012年以来取得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新建500总吨以上的远洋渔船,按总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买或船随公司转入500总吨以上、船龄8年以下的远洋渔船,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购买或船随公司转入500总吨以下、船龄8年以下的远洋渔船,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在晋远洋渔业企业购置晋江籍捕捞渔船(船龄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的,取得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后,每艘补助50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或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对晋江籍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晋江市港口上岸的,按海关报关单净重数量给予每吨200元补助;对非晋江籍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晋江市港口上岸的,按海关报关单净重数量给予每吨100元补助。

  6.适用范围及奖励: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市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

  7.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金枪鱼等重大远洋渔业项目,除享受上述条款外,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2016—2018年每年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补助;每年给予泉州港远洋渔业深沪作业区日常维护管理费用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渔业种业基地建设

  1.适用范围及奖励:支持工厂化水产苗种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厂化养殖场开展水产苗种生产,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每立方米有效育苗水体(育苗池高度按80%计)补助0.1万元,每个育苗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培育、选育水产苗种新品种。对工厂化水产苗种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培育、选育水产苗种新品种并经农业部公布的,每个品种给予承担培育、选育的水产苗种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支持水产冷库建设。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建水产品冷库库容量达到1.5万吨以上、3万吨以上、5万吨以上且列入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备案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扩建、改造增容使库容达到上述相应规模且列入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备案库的,按相应档次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