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相关惠企政策

六、附则

  文化产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三)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平台或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扶持。

    (四)凡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和存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对企业、单位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意见》由市文改办和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7年4月13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