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相关惠企政策

五、深化对台对外交流合作

  责任单位:由市文改办和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获评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政府统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外和台湾创意设计类机构,自其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2年内,按照每名设计师2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为其提供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一定的运营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其他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签约引进10家以上国外和台湾创意设计类机构,并实际入驻办公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运营机构5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我市文化事业单位和演艺企业在泉州市以外进行商业演出的,分别按国外5万元/场、港澳台2万元/场、省外1万元/场、省内5000元/场给予场租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经批准组织到我市进行商业演出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售票收入20%的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举办对园区(基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活动费用20%的补助,单场活动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园区(基地)和行业协会全年最高限额20万元;对经批准策划活动项目参与晋江市文化产业周活动,根据活动效果,给予活动费用30%至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与各级主流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合作,按发票金额20%给予补助;对园区(基地)和行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其他宣传支出,按发票金额10%给予补助。每个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15万元。

  6.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化产业博览会和交易会,且布展规模达到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展位1000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文化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一次性组织10家以上企业参与的,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5万元的活动费用补助。每个园区(基地)和行业协会每年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