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相关惠企政策

四、鼓励公共服务和专业提升

  责任单位:由市文改办和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自筹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数字资源、情报信息、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投资决算金额20%的额度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与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与园区内文化服务类企业、文化销售类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签订实习协议并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确认的的本科及以上院校(晋江市域内大专以上院校)或品牌教育培训机构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给予每人每月300元伙食补贴。

    注:每人实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家院校或培训机构每年享受补贴的人数限额50人,每个园区每年限额300人。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文化服务类企业、文化销售类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选送员工参加由上级政府部门或高等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进修研修活动的,在其选送的员工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关证书(不含学位和学历教育)后,按其实缴培训费的50%额度给予补助。

    注:补助最高限额5000元/人,每家企业、协会每年享受补贴的人数限额3人。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行业协会经申请开展文化产业公益培训,每期培训在16课时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注:每个协会每年不超过两次。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文化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举办产学研对接活动,给予活动费用30%。

    注:单场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园区和行业协会每年限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