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相关惠企政策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由市文改办和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租用面积达50%以上且文化产业业态比重占入驻企业数量50%以上,根据其主要功能项目投资决算金额(不包括可出售部分)10%的比例给予运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誉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入驻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服务类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区外公司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入驻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销售类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区外公司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6.适用范围及奖励:经批准在市级文化阵地和市级文创园区设立的演艺娱乐机构,每年演出不少于1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7.适用范围及奖励:文化服务类、文化销售类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直接向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府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租金减免优惠,每年分别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40%、60%和60%缴交,最高优惠面积1000平方米。

    8.适用范围及奖励:向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及企业业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第一年10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9.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园区内入驻的文化服务类、文化销售类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实际承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