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相关惠企政策

六、附则

  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意见未列的特别项目及其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已获得“一企一策”重大项目扶持措施的企业不再享受意见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除特别规定外,同一企业(或个人)获多层级认定或奖励的,按最高等次享受本级政策,获同级别多次认定或奖励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个人)符合本市多项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三)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16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10月11日止,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参照执行。

  (四)意见由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