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经现场核查确认,按生产线每条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推动节能环保提升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集中供热区域用热企业拆除燃煤锅炉、导热油炉的,拆除的燃煤锅炉按每蒸吨补助1万元,拆除的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补助1万元,每台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外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改造为天然气锅炉并自行拆除燃煤锅炉的,按投入使用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补助。
3.适用范围及奖励:支持企业改造定型机及管道,对改造定型机及配套管道的企业,给予每台一次性2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财政局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循环经济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年按年用电量每千瓦时0.1元给予资源综合利用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四)推动企业节能增效
1.适用范围及奖励:支持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和传输系统,对已实现耗能计量数据联网采集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对照国家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标准申请行业准入,对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