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设的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2%奖励,最高1000万元;民营银行及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设的市级分行(公司)、中支(分)公司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的市级支行(公司)奖励50万元;增设支行网点、保险机构市级营销服务部等一般性分支机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区域性支行升格为区域性分行奖励50万元;保险机构市级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市级支公司奖励40万元;市级支公司升格为市级中心支公司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机构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对新设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其他机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办公用房补贴
1.适用范围及奖励:购房: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购房款的10%奖励,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适用范围及奖励:租房: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类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前3年30%、后2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累计不超50万元;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一般性分支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每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不超20万元。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金融创新奖励
1.适用范围及奖励:金融创新项目首次入选泉州金改项目并获批在晋江先行试点者,奖励主办机构10万元;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推广的,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适用范围及奖励:在晋银行机构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表外业务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基数,年度信贷同比增量不少于(含)10亿元,且增速达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对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且增速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参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专利质押融资等国家级试点,每项试点业务年度贷款增量达到3000万元且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开展试点但未能排名前三的机构,如年度贷款增量达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参与资金托管的银行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每年按日均托管金额0.5%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对于成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5.适用范围及奖励:银行机构通过一站式接入为我市电商平台提供跨境商户集中代收或代付交易资金,每成功接入一家电商平台并实际开展跨境业务的,奖励5万元,每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扶持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最高1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年度对困难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与我市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年度总额超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营业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200万元;对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适用范围及奖励:我市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融通资金的,按其设备评估额与实际融资额差值的1%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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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范围及奖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本市生产、销售的智能机器人及其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总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0万元;租赁智能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0%予以资金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5.适用范围及奖励:融资租赁公司可按年度营业利润的1%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适用范围及奖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按照每笔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笔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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