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相关惠企政策

四、科研鼓励政策

  重点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以及应用终端、创新服务平台等业态的企业、项目、机构、人才入驻(重点鼓励业态目录见附件)。

  适用范围: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晋江的集成电路研发、生产和产业链配套、合作企业(或“机构”、“项目”,下同)以及相关优秀人才。

  责任单位: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相关惠企政策由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1.具体范围及奖励:依托福州大学晋江科教园、联合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校建立“微电子研究院”;鼓励发展各类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和科技创新保障。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科技立项支持;对获得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级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配套奖励,单一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3.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4.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100、50、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在奖励企业政策基础上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其创新团队或个人。

  6.具体范围及奖励:对经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出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参照其新购置研发设备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一机构累计最高限额2000万元。

  7.具体范围及奖励:对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的企业,按MPW直接费用的70%(高校或科研院所按80%)和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250万元;对利用晋华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企业,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板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

  8.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IP购买直接费用的50%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250万元;对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5%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150万元。

  9.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在现行政策奖励标准基础上追加50%奖励,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10.具体范围及奖励:对在晋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集成电路科技类论坛、展会等,分别按举办费用的50%、30%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单场(次)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