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相关惠企政策

一、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

  (一)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材料受理和成功挂牌上市等阶段给予共5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参照执行);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追加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股改板成功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

  适用范围及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采取做市商交易并成功进入创新层的,追加奖励120万元;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的,追加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增值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挂牌后备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前一完整年度至挂牌当年完整年度(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

  注: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不动产登记证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手续的办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55号)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后备企业该事项办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且收购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收购本市企业且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的企业,且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购规模5%的额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兼并重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发生的投行、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整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并购贷款利息予以每年5‰贴息补助,每年贴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企业收购兼并过程中涉及的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可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简化办理工业企业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用水、用电、排污许可量的可以合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施工等批准文书的直接更名办理。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并购基金),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1%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