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惠企政策

十一、附则

  农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对纳入全市田野风光项目及发展植物工厂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二)对农民因抗旱灌溉在国有机电灌站提水或石壁、新垵水库取水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市级补贴50%、镇级补贴30%;对市抗旱服务队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抗旱用水,只收成本费。

  (三)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违法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至本意见失效之日止,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月1日至开始施行之日期可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9号)停止执行。

  (五)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程序,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取最高补助标准,不重复补助。

  (六)本《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