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农业对外项目合作。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与境外签订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1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对台开展农业合作交流。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依法引进具有推广价值的台湾优良种养品种或先进农产品加工设备的企业,按其引进种养品种或加工设备资金总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优良种养品种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先进设备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