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惠企政策

八、附则

科技产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贸、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八款、第六条第五款至十一款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十款、第四条第八款、第六条第十二款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5〕12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97号)和《关于扶持做大做强传统产业十四条措施》(晋政文〔2016〕96号)(相关条款)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