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惠企政策

六、搭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

(一)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对于所依托或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参与在我市实施联盟科研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其中,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联合我市2家以上联盟其他成员,针对我市支柱产业的基础、共性、关键、前沿性技术难题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论证列入我市重大科技计划,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注:同一年度由不同的研发团队承担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数量最多可达3项;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检测机构,按购置费的20%补助,最高2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20%补助,期限2年,每年最高8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市政府引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市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咨询项目,按税票金额的20%补助,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按专项投入费用的30%奖励,最高3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

适用范围及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一)

适用范围及奖励:公共服务平台牵线并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二)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