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惠企政策

五、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一)

适用范围及奖励按新建60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3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其中,获国家级认定的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再奖励100万元,省级的再奖励50万元,泉州市级的再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1.适用范围及奖励: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按20%房租标准缴租(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3年),如属创业型领军人才或优秀团队的3年免租;

2.适用范围及奖励:租用其他运营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3年)。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

适用范围及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入孵企业新购仪器设备的,按购置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入孵企业的专项贷款,给予贴息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入孵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投资时间达一年以上的,按投资到位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

适用范围及奖励入孵企业与本地企业达成1年以上科研合作的,按业务税票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入孵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形象宣传举办的发布会、推介会,按活动费20%补助,单场最高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进入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