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惠企政策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及奖励: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备案落地并在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引荐的科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政府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或2项以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同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培育库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5—15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适用范围及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