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另外,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企业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根据规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予以奖励企业具体负责团队或个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促成我市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于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
6.适用范围及奖励:在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对每个年度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给予1200元和1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且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有专职人员常驻科技大市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200件以上),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适用范围及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适用范围及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
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险费用的50%奖励,一项专利奖励不超过2年,单一企业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通过第二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