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二)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