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惠企政策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50万元资金支持;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本级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和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

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