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相关惠企政策

二、附则

  旅游产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二)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全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此前市政府出台的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除特殊说明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同样享受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五)意见由晋江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