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晋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
责任单位:由晋江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扶持措施
(一)
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建设、市场开发营销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
具体范围及奖励: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点)及经旅游局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经市旅游局认定的创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具体范围及奖励:对4A、3A级旅游景区,每年分别安排提升经费60万元、50万元,具体经费根据景区提升项目完成情况给予补助。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获评为省级智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A级景区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的,经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
具体范围及奖励:对在滨海沿线及山体新投资建设体验性、互动性旅游项目的投资主体,按其投资总额5%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建设超50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的,则实行“一事一议”。
(五)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观光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
3.具体范围及奖励:鼓励工业旅游示范点和观光工厂接待经本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每接待1人分别给予参观点和旅行社10元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奖励。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一级露营地、二级露营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奖励。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设立经旅游局认定的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补助。
(九)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和新获得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获得出境游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十)
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我市旅行社年地接境内外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1500人次以下,在晋江旅游2日以上(含住宿一晚,下同)的每人次奖励20元,1500人次以上(含1500人次)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30元,3000人次(含3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
具体范围及奖励: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籍晋江,具备自有10部且每部核定座位在35座及以上旅游大巴的专业旅游运输车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每新增一部追加5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新评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金叶级”、“银叶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具体范围及奖励:对酒店新引进国际品牌管理机构(希尔顿酒店集团、洲际国际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圣达特国际集团、凯宾斯基国际酒店集团、喜达屋国际酒店集团、雅高集团、香格里拉酒店集团、马哥孛罗国际酒店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4.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我市酒店引进的“金钥匙”个人会员,服务满一年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助。
注:本条款不同时享受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十三)
具体范围及奖励: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全国、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5万元、4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四)
1.具体范围及奖励:设立经旅游部门认定的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门店,或在星级酒店、A级景区设立晋江伴手礼专柜,品牌不少于15项(含15项)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商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补助。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3.具体范围及奖励:晋江伴手礼商家参加由晋江市旅游局组织的晋江、泉州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展会,每场分别给予0.5万、0.8万、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五)
1.具体范围及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特色街区的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40万元补助。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进驻旅游特色街区的经营户,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注:以上需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六)
1.具体范围及奖励:旅游企业参加由晋江市旅游局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旅游局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给予营销经费50%的补助。
2.具体范围及奖励:A级景区、旅游企业参加由晋江市旅游局组织的,在泉州以外举行的省内、省外晋江旅游专场推介营销活动,每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具体范围及奖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或旅游博览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七)具体范围及奖励:对在晋江市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全国、省、泉州市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
(十八)具体范围及奖励: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设置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旅游服务性专业,每专业招生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的奖励,每个院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就读上述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旅游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注:上述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省级旅游服务技能类竞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的,按第17条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
1.具体范围及奖励:持国家级导游证的导游,经本地旅行社委派,每年地接带团超过20团(含20团)的,按照中文导游高级、中级、初级,每团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奖励,外语导游高级、中级、初级,每团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兑现50团。
2.具体范围及奖励:对A级景区、观光工厂、乡村特色村聘请持国家级导游证的专职讲解员,接待本地旅行社组织的团队的,每团给予1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兑现100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