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相关惠企政策

三、其他事项

  股权投资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成功新增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且培育孵化10家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或引进2家以上上榜清科股权投资年度排名的机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金融服务指数“资本运作”给予满分考核。

  注:清科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是指依据清科研究中心每年度公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参考清科排名发布材料。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引导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帮助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渠道,促进其投资于辖区内企业。发改、经信、商务、人社、财政、金融、市场监督、科技、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在我市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和健康发展。

  (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地企业和项目,符合国家、省、泉州和晋江市等各级产业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盘子或者上报纳入省、泉州重点项目盘子。

  (四)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自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起5年内不得迁离本市;对于不到5年迁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须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退还给财政部门。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领取奖励和补助资金时,应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企业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业务经营上不得涉及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业务,企业运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曾被业务监管部门查处的企业,不列为引进或支持对象。

  (六)对市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给予补助。

  (七)凡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落地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本《意见》有效期截止后,仍可按本政策条款申报奖励。除特别规定外,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同时符合我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八)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2017年6月1日至正式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条款说明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