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奖励。
a.投资奖励。
1.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度对我市企业实际到资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引导其投资未退出的集成电路、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装备、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迁入我市,按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b.贡献奖励。
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达100万元的,参照其缴纳所得税给予分税档奖励。100万元≤纳税额<1000万元,奖励比例36%;1000万元≤纳税额<3000万元,奖励比例37%;纳税额≥3000万元,奖励比例38%。
c.办公用房补贴。
1.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该房购价的4.5%给予补助(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3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购房租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租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d.基金小镇运营奖励。
1.适用范围及奖励: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招商引入在我市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累计达到20家,且基金管理总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的;累计达到15家,且基金管理总规模达到40亿元以上的;累计达到10家,且基金管理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分别对上述三种情形的第三方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市重点引进的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市政府召集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研究。
e.人才奖励。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年薪达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额的高层管理人员,参照其在本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0%额度予以个人奖励。
2.适用范围及奖励: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参照其在本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予以个人奖励。
3.适用范围及奖励:专门用于补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购房及交通等支出。
4.适用范围及奖励:支持人才申报各级人才政策,并根据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曾在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担任过投资部经理、融资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投资业绩优秀,参与过项目成功获得IPO,有项目退出经验,并在晋江辖内股权投融资机构任职的人才,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集聚金融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6〕61号),享受紧缺型金融人才补贴。
(二)基金合作。
适用范围: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晋江市),市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优先与其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其投资总额。首期合作效益较好的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优先考虑新一轮合作及提高产业基金出资限额标准。
(三)跟进投资。
1.适用范围:市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可按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晋江市)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资金总额10%—20%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
2.适用范围: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不得先于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3.适用范围:政府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获得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股权将优先转让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其次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再次是其他投资人。
(四)经费支持。
1.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我市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基金产业相关商业活动、开展与基金有关的课题研究工作。对于商业活动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课题研究在市金融局报备通过,且在一级期刊发表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资源对接。
1.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分享市上市后备企业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和投融资项目信息。
2.适用范围及奖励:市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有意愿引入股权融资的,可优先推荐给市创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
3.适用范围及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市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优先上报列入泉州和省重点后备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