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2.适用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适用范围: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利用自身品牌、孵化体系,负责基金小镇注1的运营管理,并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培育孵化和专业服务的企业。
注:基金小镇是指通过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运营,打造的软、硬件环境吸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相关金融要素的聚集区,快速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二)经营范围。
1.适用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
2.适用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3.适用范围:创投孵化器、产业投资、并购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等可参照执行。
注:创投孵化器是指利用自身品牌、孵化体系、平台资源,培育孵化各类股权投资、创投机构或基金的企业。
(三)具体条件。
适用范围:住所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期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期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