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商务局
(一)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做大做强
对平台注册地和运营团队均在晋江市的电商平台运营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适用范围及奖励:上年度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电商平台企业,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30%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2年。
2.适用范围及奖励:B2B平台每引进一家商户入驻,且商户在该平台的年度交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万元补助;B2C平台每引进一家商户入驻,且商户在该平台的年度交易额首次超过50万元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1万元补助,单家平台运营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平台年度交易额首超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支持电商基地建设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园区、5000平方米以上电商楼宇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办公面积(不含物流仓储使用面积)达到总面积的50%以上的:(1)按实际投入金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园区(楼宇)每吸纳一家经营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企业且入驻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园区(楼宇)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累计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发展电商专业服务
1.适用范围及奖励:为电商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策划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上年度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15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在本市租赁办公场所实际产生年度租赁费用20%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最多补助2年;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每年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补助2年。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上年度在我市新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三方电商仓储中心,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上年度投资额(土地款除外)1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采用租赁方式(合同3年以上)建设,租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上年度实际产生租金20%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2年。
(五)支持电商专业人才培育
1.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我市大中专院校、人才培训机构、商协会、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对于正式运营1年以上,基地办公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聘用(签约)讲师10人以上的电商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给予每家实训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考取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电商企业员工,依相应等级(共4个等级)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15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
(六)营造电商发展氛围
1.适用范围及奖励:鼓励商协会举办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创新大赛等大型电商类公共性活动。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电商公共性活动,按核定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上浮至60%,单场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专业市场组织10家以上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0.5万元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贴四个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七)支持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于在各村(居)委会设立电商公共服务站(点),拥有健全的“三个一”机制(既有‘一个服务班子、一个固定场所、一套服务机制’),且每年组织电商类活动6场次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对于获评省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