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相关惠企政策

九、附则

制造业相关惠企政策材料取自《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一)《意见》的“龙头企业”是指经市政府下文认定的晋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龙头企业。

(二)《意见》所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产值”、“工业固投”等指标以企业联网直报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标准。

(三)《意见》中的设备投资扶持政策均要求企业设备投资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如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在当年度结束前到所在镇域企业服务中心(或统计站)进行固定资产备案纳统。

(四)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

(五)《意见》实施后,原《关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二条措施》、《关于扶持做大做强传统产业十四条措施》、《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涉及的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六)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七)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八)《意见》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九)《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