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争创品牌称誉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进入榜单前3名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地理标志商标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6.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福建省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适用范围及奖励: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批的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注:同一家企业其他产品如果获第二件及以上上述称誉的,按第一件奖励标准的1/3额度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商务局、农业局、财政局。
(二)引导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
4.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6.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或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或服务)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或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园区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8.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获全国、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称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三)支持境外品牌商标注册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港、澳地区注册商标的企业,每注册一件奖励0.3万元。
2.适用范围及奖励:对在国外逐国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其实际注册费30%的比例给予奖励。
3.适用范围及奖励: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多国商标注册、以及在OHIM(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组织类机构办理多国商标注册的企业,按其实际注册费8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注:以上条款每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