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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记者从泉州检验检疫局晋江办事处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5年第91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经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据悉,福建省民众购买所有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化妆品,只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的备注栏中列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记者_蔡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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