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首批细则昨日落地。简政放权是首批自贸区保险业监管细则的主基调,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自贸区里的保险公司今后在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将享有更多自由;另一方面,上海保监局被赋予更多的监管权限,是保监会放权基层、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一笔。
从昨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看出,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首批细则包含三项举措,一是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二是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三是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从细则所涉及的领域来看,航运保险无疑成了关注焦点。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解释称,《通知》在航运保险产品监管方面,有两项重大创新:第一,首次允许行业保险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第二,首次允许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协会报备条款,是保监会简政放权理念在产品监管方面的具体实践。
自贸区首批保险细则的简政放权还体现在,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的落地,上海保监局在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上被赋予更多权限。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开创了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先河。同时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更关键一点是,由上海保监局负责备案管理,体现了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放权基层的思路。裴光对此解读称,此举理顺了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在自贸区机构准入方面的职责。“监管靠前,有利于提升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放权基层,也是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体现。”
为促成自贸区保险人才“蓄水池”的形成,《通知》将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这是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
裴光强调,保监会颁布的三项举措,可操作性强,能够立即落地实施,将为区外保险业深化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他同时透露,下一步,上海保监局还将根据自贸区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更多的政策细则的制定和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