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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广州日报讯(记者李大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前日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不得退换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