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乔丹体育于上月底正式起诉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对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宣传科相关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证实,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择日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乔丹体育反诉乔丹
称要维护合法权益
近日,乔丹体育公开表示,该公司于3月底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中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记者昨日采访了乔丹体育董秘田胜。田胜表示,此次反诉迈克尔·乔丹,就是希望能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恢复乔丹体育的合法名誉权。
据悉,此次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有两个理由:第一,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而球星乔丹是美国公民,从没在中国居住过,因此,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这跟中国法律不符,球星乔丹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中文“乔丹”不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译,所以说侵害乔丹本人姓名权的说法并不准确。
曾遭“飞人”乔丹起诉IPO受阻
乔丹体育表示,此次起诉迈克尔·乔丹是不得已而为之。
据悉,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首发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当时的乔丹体育财报显示,2008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11.35亿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亿元,2010年进一步增加至29.12亿元,2011年仅上半年收入就达到17.01亿元。到了这样一个规模,上市将使乔丹体育在企业的发展上有所突破。
但是,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公开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五千万零一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此案。
迄今为止,乔丹体育的IPO进程仍处在待发行阶段,并只能等待案子的最终结果。在等待一年案子依然无果之后,乔丹体育反诉“飞人”乔丹。
银行人士分析
中止IPO或是不想“带伤”上市
实际上,在乔丹体育过会却没有启动IPO的这一年里,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因为被“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可能无法实现IPO了。
一位接近乔丹体育的银行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乔丹体育至今未启动IPO,不是因为被起诉而不能上市,实际上,是因为在官司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乔丹体育不想‘带伤’上市。”据这位银行人士分析,被“飞人”乔丹诉讼的官司,可能影响乔丹体育IPO的股价高低,如果“带伤”上市而使股票发行价过低,乔丹体育无疑将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乔丹体育在当时选择暂停上市进程是明智之举。
□事件回顾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首发申请。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公开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五千万零一元。
◎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一案。
◎2012年6月底,为了打破诉讼案的僵局,乔丹体育对外发表声明称,出于保护的目的,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129件防御性商标,其中包括“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等,在法院正式受理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纠纷之前,他们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了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这些商标目前已经核准注销。
◎2013年3月底,乔丹体育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2013年4月2日,泉州中级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专家解析
双方若能和解,或是最好选择
据中新社中国乔丹体育近日起诉美国传奇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800万美元经济损失费。在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仅从摆在“桌面上”的理由分析,胜诉的希望非常小,双方若能和解,或许是最好选择。
乔丹体育起诉球星乔丹有两个理由:第一,中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而球星乔丹是美国公民,从没在中国居住过,因此,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这跟中国法律不符,球星乔丹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中文“乔丹”不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译,所以说侵害乔丹本人姓名权的说法并不准确。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指出,对于乔丹体育起诉乔丹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并没有强调必须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这个“理由”并不严谨。
“而从《民法通则》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来看,无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当可以主张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姚欢庆指出,《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主要有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姚欢庆表示,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故不存在姓名权保护必须是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为前提。
对乔丹体育给出的第二条理由,姚欢庆分析认为:第一,在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时,乔丹在世界上已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国内的翻译也已经固定,所以作为一个生产、销售篮球运动装备的中国公司,不可能声称自己不知道乔丹的存在;第二,从商标的图案来看,基本上是乔丹经典上篮动作的剪影,这也说明了乔丹体育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从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乔丹体育不但将乔丹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还将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也进行了注册。
“上述三个方面的理由说明乔丹体育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姚欢庆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受访时指出,如果说只是“针对乔丹本人的起诉”来讲基本上是不可能胜诉的,如果针对乔丹其他的言行,要看乔丹体育所提供的证据。对于乔丹体育来说,即使现在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最终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双方来讲可能都是双输,尤其是乔丹体育。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来讲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赵占领还表示,中国企业在前期打造自己品牌的时候需非常谨慎,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知名产品名称来注册商标只是短期行为。“短期内可以借助别人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品牌的宣传,降低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没有独立的品牌会给企业带来风险,甚至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乔丹体育上市的进程受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甚至,企业可能因为诉讼丧失了已有的商标并需要重新去打造品牌,这个转型代价是非常大的。”
乔丹:未收到反诉通知
□回应
乔丹:未收到反诉通知
针对中国企业乔丹体育反诉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一案,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发言人昨日通过媒体回应,迈克尔·乔丹没有收到相关机构关于乔丹体育反诉的通知,乔丹本人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相信它能够保护其姓名权。
(来源:中国广播网)
□声音
昨日,乔丹体育反诉迈克尔·乔丹的新闻引发网友争论,支持双方的观点激烈交锋,以下是新浪微博部分网友的观点:
@Jackey雨晴:曾经,通过IPO首发申请,准备挂牌上市的乔丹体育,却因飞人乔丹的诉讼而上市遇阻,也让公众知道了,此品牌与篮球明星乔丹毫无关系,引发品牌口水。而今,乔丹体育却反诉乔丹影响上市进程。企业如果只是想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挑战舆论心理底线,去需求突破的话,难成大器。
@爱丽卡六九:乔丹体育告Michael Jordan,想钻法律空子是可以的,就是企业形象也太打折扣了,那点赔款真的那么重要吗?
@财经资讯播报首席记者孙源龙:在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初期,并没有与乔丹体育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采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而是直接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大肆宣扬,这并不是有诚意的解决办法,更像是蓄意而为之的对乔丹体育品牌的打击,一年之后,是该乔丹体育回击的时候了。
@林晓Attorney: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本就与乔丹体育没一毛钱关系,偏偏就来到了中国,与乔丹体育争讼姓名权。真不知道Michael Jordan何时拥有了中文“乔丹”的名字?是户口本上写着,还是身份证上印着?!
□调查
昨日,新浪网发起了“乔丹体育状告乔丹侵犯名誉权,你支持谁?”的调查,截至今日凌晨0点,共有49454名网友参加了调查活动,支持“飞人”乔丹的共有32378名网友,占65.5%;支持乔丹体育的共有17076名网友,占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