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斥资千万元购买的房屋被测出甲醛超标,为此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被告开发商则称,房屋交付时质量合格,空气质量不合格不排除因原告装修和搬入家具等综合因素造成。昨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房屋经检测甲醛超标
2013年6月13日,曹先生与被告招商局地产(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支付30%的房款即351万余元,并以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4年12月22日初次验收房屋时,曹先生感觉房屋味道很大,当即向销售人员提出。之后要求开发商整改遭拒绝,他于次年6月,多次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人员进来时都流着眼泪,必须开着净化器才能工作”。
曹先生表示,多份检测报告载明,房屋客厅、主卧、次卧、衣帽间、书房的甲醛、苯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标准要求。该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有一定致癌性,使其无法占有、使用或对外出租该房屋,带来巨大损失。为此,他起诉要求被告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等进行修改,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并按照月租金24888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273768元、检测费用6500元以及购买新风净化器费用116527元。
被告对检测结果提异议
被告当庭表示,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办理入住手续,4月7日完成房屋验收。依据原告签署的房屋交接确认表,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当时房屋及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不符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主张权利,而原告起诉时已超出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私自检测,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行业程序和规范,被告均无从知晓。因此,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公司代理人还称,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就房屋目前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测,显示室内存在甲醛微量超标。但该检测距交房超过一年半之久,且经过原告装修改造、房间内摆放沙发、餐桌椅、床和柜子等家具、悬挂窗帘和存放大量衣物,房屋的空气质量不排除因原告装修和搬入家具等综合因素造成。
“该检测结果不能证明被告交付房屋时不达标,这栋楼有很多业主入住,但只有原告反映空气质量不合格。”代理人还认为,原告购买空气净化器设备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多数家庭都会添置,这笔支出不应由公司承担。原告收房后一直居住,也不存在租金问题。
双方同意庭下调解
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原告收房时只能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普通验收,没办法检测空气质量。由于该房屋是准备给子女回国后居住,原告购买后未实际入住。对于被告称家具是造成空气污染的说法,原告代理人也予以反驳,称屋内还没有搬进物品时,检测结果也是显示有问题。
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该房交付时是合格的商品房。如果空气质量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双方应在交房75日之内检测。最主要的是,原告是在装修入住后才检测,而主卧衣帽间内污染最重,空气不达标是否与储物间衣服等有关无法测出。庭审最后,双方同意庭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