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培育一批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构建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四大措施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向房屋产权人承租房屋后以自己名义出租,或者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代为出租,或者购买房源出租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售租并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和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中介机构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租赁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积极推广在线租房新业态,提供长租、短租、按日租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成套或非成套住房依法出租。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四大措施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
台。在2018年底前,由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成省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建立覆盖所辖县(市)的市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发布住房出租和求租信息免费服务,并实现省、市两级平台联网运行。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继续推行无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住房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住房承租人持有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的(含1年),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住房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推进公租房保障方式转变。把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本地户籍人口,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
同时,办法还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开发特色信贷产品。
(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