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同签了就不能再“随市加价”
二手房市场火爆,可你真的准备好买房、卖房了吗?
房山法院法官日前通过实际案例,从心理价位、户口、购房资质三个方面,给市民支招如何稳妥买卖二手房。
房价猛涨拒过户 法院判决履约
李莉与王老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老太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王老太发现小区房屋出现大幅涨价,觉得自己卖亏了,遂拒不配合李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李莉再加10万元房款。双方协商不成,李莉把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李莉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王老太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太于十日内协助李莉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房屋买卖做好心理预期
因房价上涨而出现的违约纠纷特别常见。法官提醒,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时,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不仅要履行合同,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买方违约,卖方无需返还定金;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前,双方一定要做价格上的心理预期,一旦签订合同,“随市加价”或“随市减价”的要求,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房主不迁户口 购房人获赔20万元
李洋通过中介,购买了王鑫位于郊区的一套两居室。在过户当天,二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王鑫从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出,如到期仍未迁出,每延误一日,应向李洋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过户之后,王鑫因自身原因,迟迟没有将户口迁出。开始李洋也没有在意,然而2014年,因工作调动,李洋考虑转卖房屋,但因户口问题导致始终无法和买家谈妥。为此,李洋把王鑫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王鑫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协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最终,法院酌定王鑫支付李洋违约金20万元。
■法官说法:别拿户口不当事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未按约将户口迁移,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户口对于子女读书、就医、入托等非常重要,因此,户口迁移问题应引起买卖双方的重视。”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避免损失,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买方最好能像案例中的李洋一样,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提醒卖方,在卖房之前,要想好户口的迁入地,便于自己在过户之后尽快将户口迁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无购房资质签合同 买家担责四成
来京工作已有八年的王伟打算在房山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但他有个顾虑,虽然来京工作已有8年,但中间有大半年时间,自己到了河北工作,社保中断了半年多。“不影响!”中介打包票。于是,王伟和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5万元定金,支付了2.4万元中介费。后来,中介公司向住建委提交王伟的购房资质,未能通过,导致王伟按合同要赔偿卖家2.8万余元损失。王伟把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中介费并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理应知悉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然而,其并未尽到告知和审核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存在过错。但是,北京限购政策已出台两年多,作为有意购房者,应对房地产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有明确的预见和判断,因此,王伟贸然签订购房合同及购房承诺书,其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判决中介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伟自己承担40%的损失。
■法官说法:买房政策要了解
为了抑制房价猛涨,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大城市,对于楼市都有不同的“限购”政策。以北京为例,北京本地人限购两套房,外地人在京名下无房,有在京5年社保或纳税证明的,可买一套住宅,且只能买一套。并且,在京5年社保或纳税证明应该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买房前,务必要了解当地“限购”政策,确定自己是否具备买房资质,不要盲目相信中介的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