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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根据这份通知的精神,今后两年内,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为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为:住房中的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为2元/平方米,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为4元/平方米;非住房中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为6.50元/平方米,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为11.50元/平方米。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房屋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