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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老人林某与刘某结为夫妻。直到2015年元月林某去世,这期间两人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后不久,刘某与林某子女就林某再婚前的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林某的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林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完全与刘某无关,而且林某生前闲聊时曾经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但最终法院判决却支持了刘某参与分割的继承请求。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某与林某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再一方面,虽然林某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老人林某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记者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