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泉州市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难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通知》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外的镇乡、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引导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通知》要求,要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在城镇规划区内,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批准就地翻建。
在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申请应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各地要建立台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村村民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禁止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通知》明确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优先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政府每年从省预下达的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中单列5%,专项作为农村村民住房用地指标。
《通知》要求,要切实减轻村民建房用地负担。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除按规定缴纳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只需按照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后退出原有旧宅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村民退出旧宅基地可获补偿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办法,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重点项目、片区改造征迁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