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房产税试点扩围,有媒体称,根据一个初步方案,征收房产税的对象锁定为增量房屋;在此基础上,划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税率分为两档,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4%。税率征收;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8%。税率征收。
若此方案为真,我认为,将征收房产税的对象锁定为增量房是不妥的。
近年来,我国居民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官方公布的近10年基尼系数均超过0.47。就这一问题,应从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环节加以应对。其中,收入环节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环节有消费税,目前这两个税种的设置都有待完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比较有限。而财产环节的税种在我国基本是空白,再加上房产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财产。因此,即将开征的新房产税,其主要功能在于调节贫富差距。
既为调节贫富差距,新房产税怎能不覆盖存量住房呢?现在少数人掌握了多套住房,如果新房产税只覆盖增量住房,客观上就可能有这样的效果:持有多套住房者持房不售,最多只是出租,而新增的购房需求又受到抑制。如果情况持续如此,少数人拥有多套住房导致的贫富差距较大的局面将会固化,甚至可能进一步扩大。
可能有人认为,用市场机制即房价下降,能将住房从目前持有多套房者手中逼入市场。这一想法有一定道理,但在房价、房租不断走高的情况下,多套房拥有者缺乏吐出多余住房的动力。退一步讲,即使有一天房[简介最新动态]价下降,降到他们必须吐房的地步,那也一定是全社会住房总量严重过剩的结果。这种“市场失灵”的后果就是,大量住房资源浪费。我国人多地少、资源宝贵,浪费土地和住房资源的严重性不言而喻,甚至可能危及宏观经济。
媒体报道的如果真是官方方案,那么该方案可能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减少改革阻力,二是锁定增量住房在技术上相对成熟。关于前者,推动改革考虑减少阻力是应该的,但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攻坚期,帕累托改进(即这样一种改进: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式改革的项目越来越少。触及利益必然遇到困难,但当前我们应选择直接面对,必须让一部分人真正“割肉”,表明政府推进改革的决心。这正是李克强总理说“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改革的原因。而房产不可移动,轻易不会出现税源外流影响经济的问题,恰恰是推进触及利益改革的良好切入口。
的确,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全准确的存量住房信息,这一定程度上成为新税制覆盖存量房的技术障碍。但和长期税制建设比较,这是相对基础、细微的环节。分税制改革之初,针对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矛盾,设计了生产型增值税,但短期经济矛盾化解后,增值税立即面临转向消费型的改革必要性。新一轮改革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把长期制度设计和短期调控以及技术细节区分开来,不能因技术上的些许障碍就选择回避或改变制度设计的大方向。
那么,新房产税试点及改革怎么办呢?
一是增、减型税改制度配套推出。当年,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内外合一,就是选择不同改革捆绑推出策略的成功案例。当前明确的减税型税改是“营改增”,但这是针对企业的间接税,难以完全抵消房产税带来个人增税的压力。建议借鉴美国经验,研究推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免税的设计,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配套制度同时推出,以减少改革阻力。
二是加快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随着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房产税的存量住房实际覆盖面也将逐步扩大。或者,在新房产税制的设计上留出“覆盖存量住房,但暂不征收”的豁口,待基础信息建立后房产税立即全面覆盖,与现在只覆盖增量房、不久就成为改革对象的设计相比,这种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税率应该实行累计制。报道说的房产税税率分普通住房4%。和非普通住房8%。两档,本质上这是累进税制,但这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相比还不够。建议参照个人所得税率设计,设置层级更多的超额累进税率,给多套住房拥有者施加压力。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